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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理想失败

【亚洲一号】是我们国家的卫星发射场,第一次进行国际商业发射。

中国的发射场第一次在国际上亮相,,就创造了卫星入轨精度的世界纪录。

时隔两年,我们国家启动了第二次国际商业发射。

梁天的爸爸妈妈在澳星B1发射的那天下午给他打电话:“天天,爸爸妈妈鞭炮都买好了,等会儿车间主任也要来咱们家天台一起看直播,不会最后有什么意外吧?”

梁天知道爸爸妈妈的担忧来自哪里。

就在几个月前,1991年12月28日,东方红二号通信卫星,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中星四号】地球同步转移轨道卫星,在发射之后,未能成功进入预定轨道,导致发射失败。

在这之后,国内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声音,反对对澳星B1的发射进行直播:【压力太大,最好不直播。】

几经波折,最后还是做出了直播的决定。

电视直播的卫星通信车从华北开到了西昌,一切准备就绪。

梁天没有正面回答爸爸妈妈的问题,而是来了一句:“这次发射定在6点40分,回头新闻联播也是要直播的,你们见过新闻联播直播过失败吗?”

梁天的爸爸妈妈反应了一下:“确实是没有。”

说服别人是需要很多技巧的。

而这些技巧里面,最简单的,就是用对方脑海里面,已经认定的观念。

还有什么,是比【用你的逻辑来说服你自己】,更为直接和有效的?

1992年,梁天家所在的这片区域,家家户户都已经有了电视机。

但大家还是喜欢聚集在天台,看卫星发射和申办奥运一类的重大直播,方便结束之后直接开始庆祝。

那种心态,在现在看来也是有点奇怪。

就好像晚一秒出来庆祝,就会落在人后。

全国各地,好多城市的天台,好多农村的祠堂,都和梁天家的一样,成了人们临时聚集的地方。

梁天的爸爸妈妈会打电话给梁天表达心底的担忧,是因为他们一直都特别关注航天,也知道几个月前中星四号的发射失败。

其他离航天更远的人,大都还沉浸在,亚洲一号和亚运会都空前的成功里面。

民众都在以一种自信昂扬的心态,观看卫星发射直播。

绝大部分人,都没有想过会有失败的可能,以为就是走個“过场”。

该说不说,那个时候,有能力发射国际商业卫星的发射场并不多。

委托方休斯火箭公司,能够做的选择也不多。

这一次,携带澳星B1升空的,是一款叫做长二捆的全新运载火箭。

这款运载火箭开创了地球商业发射史的一个先河的——休斯公司在和我们国家签署卫星发射合同的时候,长二捆还只是一张草图。

这里说的草图,是手绘的,非常初级的示意图。

与其说是一张图纸,不如说是一张国画,在主火箭的箭身周围捆绑4个助推火箭,取了一个学名,叫“长征二号E型”。

就仅仅只是一个设想,完全都没有进入到正式研发的阶段。

当时的中国航天人,就是拿着这样的一副构想草图,开始“纸上谈兵”,参与澳大利亚第二代国家通讯卫星系统的招标。

然后,还中标了。

也就是说,这次发射,是先签了卫星发射合同,然后再开始研发和制造能够携带这款卫星升空的火箭。

这个行为,其实是非常不符合商业逻辑的。

火箭都还没有呢,就给人画大饼——你们等一下哈,等这款火箭出来了,就把你们的卫星送上去。

怎么听,都有些不严谨。

更夸张的还不是这个合同的本身,而是合同签订的时间——1988年年底。

这也意味着,和澳星B1签约的时候,距离【亚洲一号】的成功还有一年半。

我们国家完全没有成功的国际商业航天发射经验。

休斯公司是疯了,才会签下这样的合同吧?

商人逐利,疯自然是不可能疯的。

1984年,我们国家开始调研国际商业航天发射市场。

1985年10月,对内宣布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投放国际市场。

1986年7月,对外正式扬起长征系列运载火箭投放国际市场的风帆。

那个时候,我们国家的运载火箭技术、发射技术、测量控制技术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卫星回收技术和高能低温燃料火箭技术也都已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

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能够用自己的测控通信网控制和管理卫星的国家之一。

但是,没有成功的经验,在商业发射市场上,就没有太大的话语权。

这里面有太多的疑虑,甚至不是价格优势能够打消的。

没有先例,就很难吸引国际卫星制造公司,把自己的卫星交给中国的发射场来发射。

哪怕我们国家的发射报价,是其他有能力发射的国家的最低报价的1/2,也一样打消不了这样的顾虑。

从我们国家宣布进军国际商业卫星发射之后,一共签订了七份协议。

经营不善的经营不善,破产的破产,取消的取消。

只有休斯公司的两颗澳星,进入到了最后的发射程序。【注1】

休斯公司作为一家顶级商业卫星制造公司自然是不可能吃亏的。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航天人为了拿下这份合同,签署了一份非常苛刻的合约。

第一,休斯公司不给我们预付任何的经费。

第二,不给我们提供关于这颗卫星的任何的技术材料。

第三,长二捆必须在1990年的夏天,完成一次成功的试射。

根据当时签订的合约,长二捆运载火箭,从研发、到制造,再到试射成功,一共只给了18个月。

即便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想要完成这样的研发,也得在两年以上。

这个条款给的时间很短,但看起来还是一个“正常”的条款。

紧随其后的最后一个补充条件,就非常“儿戏”了——只要休斯公司认为,中方不能发射,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中方可以按时发射,休斯公司就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100万美金。

简单一点来说,就是,【我认为你不行,我认为你不能按时发射,你就得给我赔钱,我甚至不一定要给你尝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