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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破笼之鸟(二)

傍晚时分,日已垂暮。

赵煦放下手中的刑统一书,作为宋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家出身的武侯,觉得不合理处颇多,他望着西南方的落日,心情少见的有点沉重。

《宋邢统》编纂于太祖朝建隆四年(公元九六三年),由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当年七月制定完成,全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按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由“刑统”取代“律”,并不是大宋开创的,最早在唐宣宗大中七年(八五三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一百二十一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熟知秦汉法典的武侯对这种律令一时不是很适应,既觉得略混乱。还觉得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比如凌迟刑的出现。

刑罚自古以来多是由重向轻,由严峻向较宽和过度的。如连坐制自秦始判定条件一代代下来已经越来越宽松了,其他如腰斩、隔鼻、剜眼等也基本消失。

凌迟刑出现的就很突兀。

与诸代不用的是,《宋邢统》还在笞、杖、徒、流、死等五刑之外,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这附加刑附加在了除死刑之外的所有刑罚上。

也就是说哪怕你流放三千里也得打完了再出发,至于打完你能不能走动,那就管不着了。

另外,这《宋刑统》颁布于太祖时期,如今的大宋明显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已经十分尖锐,但大宋的律法却没有相应的变动和改善。

很多新出现的问题,只能依靠皇家或者中枢临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这只能说大宋过于尊崇儒家,所谓王安石开创的新学,以及旧党所尊崇的理学,天下无人不知。可明明可以济世救国的法学竟无一人问津,以至于《宋刑统》过于疏漏与不合理。

然而,积年累月下来,要在法制方面改革是较为任重道远的。

这让武侯不由得心情变得沉重了,不过他也从中看到了不少时代的进步,《宋刑统》中没有“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大宋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客观上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孟子所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时代推动下终于迈了“小小”的一步。

这时,苏轼从殿外而来。

“苏学士,已经散值你何故又折回来了?”赵煦在窗口回头问道。

“是枢密院的调令。”苏轼拱手递上。

这让赵煦有点不习惯,这些政务或者军令一般都是中枢那边下达地方或者多摘抄一份呈递给太皇太后过目。

他这里还是头一遭。

“我就不看了,你帮我看看枢密院从洛阳河南府征调的禁军是哪一支?”

帮官家跑腿,或者起草、下达、呈报政令这种活是中书舍人这等近臣干的。奈何官家没有亲政,也就没有班底,苏轼这个侍读学士现在是包揽了多个职务。